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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区停车费最高涨2倍 4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中国汽车在线    10-02-01 17:36  

  【中国汽车在线消息】2月1日,北京市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对调整区域、调整幅度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场计次收费标准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规定。

  从4月1日起,王府井、燕莎、北京站、西客站、西单等本市城区内13个重点区域白天(7:00-21:00)占道停小型车收费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为:在现在的2.5元/半小时的基础上上涨一倍,为5元/半小时;超过1小时后为15元/小时,其他地区、居住区及夜间停车收费标准不变。

  新增区域

  北京站地区 西客站地区 东直门东中街地区 燕莎地区 翠微商业区

  据了解,目前本市停车收费标准共划分为三类区域。一类地区为本市重点拥堵区域,二类地区为四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区域。

  本次区域调整中二、三类区域范围保持稳定,主要是对一类地区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北京站地区、西客站地区、东直门东中街地区、燕莎地区、翠微商业区等5个区域,并扩大了原有的东单-王府井商业区、前门商业区、中关村西区、西单商业区、朝外商务区、中央商务区(CBD)、金融街商务区、崇外商业区等8个重点区域中后7个地区的四至范围。调整后,一类地区的个数由8个增加到13个。

  调整方式

  市有关部门介绍,本次只调整13个一类地区的停车收费标准,二、三类地区不做调整。本次停车收费调整的13个区域均属一类地区,现行收费标准为2.5元/半小时。

  按照“占道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区域内非居住区占道停车场、路外露天停车场、非露天停车场白天(7:00(含)-21:00)小型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分别上调为:5元/半小时、4元/半小时和3元/半小时。同时,为促进占道车位周转,减轻道路拥挤,对占道停车首次实行了累进加价政策,首小时后收费加价50%,即第一小时为10元,第二小时起为每小时15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缓解重点地区交通拥堵,推进绿色北京和绿色交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自2010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重点区域非居住区停车场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停车场划分为3类区域。一类地区为本市重点拥堵区域(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二类地区为四环路(含)以内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区域。

  二、本次只调整一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白天(7:00(含)—21:00)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其中,占道停车场(含立交桥下停车场)收费标准(以小型车为例,下同)调整为5元/半小时,超过1小时后收费加价50%;路外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4元/半小时;非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调整为3元/半小时。非露天停车场经营企业可按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后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本市居住区停车场,二、三类地区非居住区停车场,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等其它各类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停车场长期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及全市停车场夜间收费标准均保持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大型社会活动期间,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可实行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活动事项、执行时间和范围,由活动举办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事先公告。

  四、各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应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地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并修改停车场明码标价牌中的相关内容。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发改〔2009〕1707号)规定,做好停车场明码标价牌统一编号、信息公开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公告工作,方便社会和舆论监督。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收费行为。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区域交通流量变化情况,提出差别化收费区域动态调整的意见。

  六、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关于我市十家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收费试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350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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